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肃北县****局**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村**6号。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4月26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为宋某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3日凌晨0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经许某甲、张某甲介绍,以现金4000元的价格从才某某、那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狼(死体)一只。2020年3月3日早上,宋某某将狼剥了皮、割下头,拔下3颗狼牙,割取了2个狼骨节,并将狼肉切割成八块。之后,其留下了狼胃和狼肋骨,将其余的狼头、狼皮等焚毁,并将3颗狼牙及2个狼骨节留在其家中保存,八块狼肉由宋某某委托放置在梁某某家中的冰箱内保存。2021年3月3日晚上,宋某某将狼胃和狼肋骨食用。
2021年1月12日,宋某某在肃北县清水沟巡山护林过程中,碰到一只死狼,其从死狼嘴中拔下2颗狼牙,带回家中保存。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属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狼,一只狼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主动上缴其非法收购和捡拾野生动物狼的5颗牙齿和2个狼骨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颗犬科类牙齿和2个狼骨节、涉案狼肉制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才某某、那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辩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察长:
2021年12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村**号。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赃物狼牙五颗、狼骨节贰个。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7.主要证据复印件叁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