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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某、许某甲、张某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

时间:2022-01-17 16:41:50 来源:原创  作者:祁林检 点击数: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肃北县******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现住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6号。未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1426日被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1014日为宋某某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盐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10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10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宋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33日凌晨0点左右,被告人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经许某甲、张某甲介绍,以现金4000元的价格从才某某、那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狼(死体)一只。202033日早上,宋某某将狼剥了皮、割下头,拔下3颗狼牙,割取了2个狼骨节,并将狼肉切割成八块。之后,其留下了狼胃和狼肋骨,将其余的狼头、狼皮等焚毁,并将3颗狼牙及2个狼骨节留在其家中保存,八块狼肉由宋某某委托放置在梁某某家中的冰箱内保存。202133日晚上,宋某某将狼胃和狼肋骨食用。

2021112日,宋某某在肃北县清水沟巡山护林过程中,碰到一只死狼,其从死狼嘴中拔下2颗狼牙,带回家中保存。

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野生动物属国家级保护动物狼,一只狼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积极、主动上缴其非法收购和捡拾野生动物狼的5颗牙齿和2个狼骨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颗犬科类牙齿和2个狼骨节、涉案狼肉制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才某某、那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被辩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

检察长:  

20211213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号。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赃物狼牙五颗、狼骨节贰个。

6.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7.主要证据复印件叁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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