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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吴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

时间:2021-12-17 16:29:10 来源:原创  作者:祁林检 点击数: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该县********号,2019年6月26日赌博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30日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四川省朝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重新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四川省南江县**镇居间介绍他人以每克320元的价格从周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已判刑)处收购麝香约260克,交易价值82000元。吴某某从中赚取介绍费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价值82000元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麝香约26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宣判后发现的漏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 薛峰                                              

2021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乡**村**组**号

2.案卷一册、其他证据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涉案赃款5000元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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