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现住该县**街道办事处**村,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该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重新为二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欲在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赛什斯镇采伐购买树木,经与被告人李某某商议后约定,由张某某负责采伐树木,由李某某负责联系卖家、办理采伐手续等。经介绍张某某在该镇克岔村购买王余新等5户农户个人所有的杨树共计107棵,张某某在明知李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人使用油锯将107棵杨树采伐并出售。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1)107棵树的总蓄积量为79.006立方。(2)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3)乔木树种为杨树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能够主动向我院缴纳涉案赃款20700元,并主动承担生态公益修复费用且缴纳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壹台;
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关于张某某采伐林木区域位置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从他人处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薛峰
2021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街道办事处**村;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镇**村。
2.案卷壹册、其他证据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涉案赃款20700元与作案工具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