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该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1年3月4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释放,同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公安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失火案,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保护站扁都口资源管护站辖区黑土沟上坟祭祀焚烧纸钱时,将地面杂草及灌木引燃,导致较大面积林地被烧毁。起火后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并与施救人员共同灭火,直至火势被完全控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过火总面积39.2156公顷,其中天然灌木林地31.4227公顷,天然草地7.4418公顷,其它为林区便道、河道及岩石裸地。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按照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局林业调查规划队编制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自然保护站扁都口资源管护站辖区黑土沟失火烧毁区域生态恢复造林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补植青海云杉865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关于查询坐标点与保护区位置关系的复函、灭火救援出动命令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过失烧毁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自然保护站31.4227公顷灌木林地,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薛峰
2021年6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镇**村**社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单行材料复印件贰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