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31962********,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现住甘肃省敦煌市**路**号**栋。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敦煌西湖分局(以下简称敦煌西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 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敦煌旧货市场(敦煌市再生资源交易中心)从一个不认识的商贩处,以30元的价格收购两个带有部分头骨的黄羊角,并一直摆在自己的摊位预出售。2020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制品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羊的羊角,1个黄羊残缺带角头骨的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2个合计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羊羊角;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李某某、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指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羊羊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察官:赵 红
2021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敦煌市**路**号**栋。
2.刑事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黄羊角2个。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7.主要证据复印件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