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现住该市红古区**小区**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重新为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雇佣他人使用油锯砍伐位于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赛什斯镇旦台社马莲滩先明峡河西岸温某某的杨树15棵。经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1)15株树的蓄积量为34.264m³。(2)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3)乔木树种为杨属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够主动向我院缴纳涉案赃款7600元,并主动承担生态公益修复费用且缴纳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油锯壹台、油锯壹台、斧头壹把;
2.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关于张某某采伐林木区域位置证明、林权证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甘肃林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从他人处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 察 官:薛峰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某某小区。
2.案卷壹册、其他证据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涉案赃款7600元与作案工具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