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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232万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9年、有期徒刑3年

时间:2020-08-11 10:15:32 来源: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赵红 点击数:

近日,祁连山林区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张某华二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在敦煌市看守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二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3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89月至20192月,被告人张某从田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600元的价格收购雪鸡19只,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收购西藏野驴肉制品87.8公斤,野牦牛肉制品1187.83公斤。之后张某陆续向他人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雪鸡6只,自食雪鸡1只。被告人张某华从张某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1只雪鸡用于自食,介绍他人从张某处以900元的价格购买2只雪鸡。201939日经张某与张某华商量,张某将还未出售的9只雪鸡通过班车带给张某华,让其帮忙出售。3月初,张某得知非法猎杀者田某出事。13日,张某将252.63公斤野牛肉通过班车带给张某华。当班车行驶至国道215线203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张某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死体)系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雪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肉制品87.8公斤系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野驴,价值48万元,1187.83公斤系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价值184万元。合计价值232万元。其中张某华窝藏的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肉252.63公斤,价值40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案件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与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就定罪、量刑证据进行了质证,展开了有理有据的辩论。经过审理,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华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启示:

17年前“非典”的阴影渐渐从很多人的记忆中消退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然汹汹而来。追溯过往,无论是SARS,还是埃博拉病毒,都与野生动物脱不了干系,人类吃野生动物的亏,不止一次两次,但直到现在,吃亏仍在上演,这都是对“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讽刺。

面对一袋袋野生动物肉制品及一只只野生动物死体,又有谁意识到,那都是一个个血淋淋的虐杀场面。自然界的生态系统本是非常和谐的,那么又是什么打破了原有的和谐呢?正是有了像张某这些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才催生无数的野生动物被蓄意捕杀,使得许多传承了亿万年的物种灭绝,产生了“猎捕-运输-贩卖-消费”野生动物的黑色利益链,导致生态系统失衡。

为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祁连山林区院迅速行动,立足刑事检察职能,吹响了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号角,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名录的国家以、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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