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 2021年5月18日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甘B*的车辆拉着马某甲走在前面探路,王某甲驾驶装有白唇鹿肉的王某乙的车牌号为甘B*的白色皮卡车拉着马某乙走在后面,四人一同前往嘉峪关,将白唇鹿肉运输至嘉峪关市新城镇安远沟村一农户后院,将一百余斤白唇鹿肉以5900元出售给鲁某某。次日凌晨,王某甲、段某某将剩余的白唇鹿肉从嘉峪关市运输至张掖市肃南县祁丰乡时,被肃南县公安局祁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制品为白唇鹿,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1.物证:肉制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意见书、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宁某某、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王某甲、马某甲、王某乙、马某乙、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扣押、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白唇鹿肉,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白唇鹿肉待法院判决后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