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66********,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8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天祝县天堂镇天堂村俞家沟放牧时,在灌木丛中发现5枚蓝马鸡蛋,将其中2枚完整的蓝马鸡蛋捡回家,放在自家鸡舍孵化成雏鸡,并饲养至2021年1月26日案发。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饲养的蓝马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1年7月5日,梁某某饲养的2只蓝马鸡被送至甘肃武威野生动物救护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马鸡;2.书证:立案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接收证明等;3.证人柳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的2只蓝马鸡于2021年7月5日被送至甘肃武威野生动物救护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