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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

【祁连山林区院】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时间:2021-10-14 15:50:47 来源:原创  作者: 点击数:

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林检刑不诉〔20213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66********,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820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5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在天祝县天堂镇天堂村俞家沟放牧时,在灌木丛中发现5枚蓝马鸡蛋,将其中2枚完整的蓝马鸡蛋捡回家,放在自家鸡舍孵化成雏鸡,并饲养至2021126日案发。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饲养的蓝马鸡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175日,梁某某饲养的2只蓝马鸡被送至甘肃武威野生动物救护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马鸡;2.书证:立案决定书、登记保存清单、接收证明等;3.证人柳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本案涉案的2只蓝马鸡于202175日被送至甘肃武威野生动物救护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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