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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连山林区院提起公诉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

时间:2023-02-27 11:01:32 来源:原创  作者:杨作彪 点击数:

近日,由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在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祁连山林区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王某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豺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出示了相关证据,针对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出庭检察官进行了有理有据的答辩,控辩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就庭审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豺简介】

豺(学名:Cuon alpinus):犬科、豺属动物,大小似犬而小于狼,体长85-130厘米,尾长45-50厘米,体重15-32千克。吻较狼短而头较宽,额头比狼平,耳朵半圆形,四肢比狼略短。尾比狼略长,但不超过体长的一半,其毛长而密,略似狐尾。背毛红棕色,毛尖黑色,腹毛较浅淡。下臼齿每侧仅2枚。

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25日)一级。

【检察官寄语】

野生动物在生态环境中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生物物种多样化,才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自身拥有良好的生存环境。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处于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拒绝非法猎杀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我们将严厉打击非法狩猎、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告那些伤害野生动物的人,不要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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