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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庭评议强基础 监督整改提质效

时间:2023-02-22 10:40:32 来源:原创  作者:王巧巧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抓三促”行动,规范司法行为,切实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增强公诉人出庭水平,加强公诉队伍素质建设。221日,祁连山林区检察院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指派专人常态化跟庭评议公诉人庭审活动。

庭审现场,国家公诉人紧扣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大量证据,通过当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阐述了公诉意见,举证有力、举止大方、辩论条理清晰、法律运用熟悉、法条使用准确,庭审规范有序,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人、辩护人均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庭审结束后,跟庭评议人员分别从庭前准备、出庭规范、庭审表现、文书制作、出庭效果等五个方面对公诉人的出庭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议和打分,大家一致对本次跟庭评议活动表示肯定。同时,对公诉人文书制作、庭前预案、规范用语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次活动,通过跟庭为公诉人“把脉看病”,以评议促整改,以整改促提升,监督公诉人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出庭公诉能力、规范法律文书制作,切实提升了林区检察干警公诉水平,助推林区检察公诉工作再上新台阶。

 

检察官小课堂!

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坦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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