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依法对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证据,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利用工艺品加工便利条件,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价值为人民币5793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野生动物制品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因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较小,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