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盗伐林木一案在祁连山林区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伐了7棵位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连自然保护站实验区内他人所有的青杨树,其中自己采伐6棵、与他人共同采伐1棵,涉案林木蓄积量为6.2129m³,价值2485元。案发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
本院受理该案后,告知了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容,并释法说理,使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庭审现场】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该案有关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希望其通过该案的审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也希望通过此次庭审提高广大群众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敬畏法律的意识和自觉。法院予以当庭宣判。
【检察官寄语】
森林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历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有着地球之肺的美称,它能大量吸收二氧化碳,不断制造人类和其他生物所需的氧气。盗伐、滥伐林木不仅会破坏生物多样性,使得当地物种同质化,还会加剧水土流失,引发沙尘暴等自然灾害,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所以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森林资源及林木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非法采伐或盗伐林木。保护区内的每一株树都在生态循环中起着关键作用,不能因为不知道林木所有权人的存在就随意砍伐,更不能因为林木被大风刮断就产生不当利用的想法。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以此案为戒,遵守法律、敬畏自然,确需砍伐林木前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