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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

时间:2023-02-13 15:24:00 来源:原创  作者:尚斌 点击数:

近日,由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在祁连山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树科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岳某某,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岳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庭审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岳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被告人岳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小口径步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岳某某被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长带头办理刑事案件,以身作则为干警做出了表率,是发挥头雁效应的体现,有力地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和检察队伍能力水平的提升,为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提醒:枪支是一种杀伤力极大的武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和隐患,不仅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问题,还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做人要守法,做事要尊法,在我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藏、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均构成违法犯罪。广大居民群众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呼吁家中有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群众,请立即主动上交至当地公安机关,争取从轻处理,拒不上交的,一旦被发现,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5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1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 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 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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